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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9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988 次 标签: 有限合伙 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信托 执行合伙人 怠于行使权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9号
【裁判摘要】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资金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金是信托财产;资金信托设立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确定体现为该财产明确且特定。信托财产的确定要求其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与信托财产的确定属不同的法律问题,也不当然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
四、当事人以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主张信托无效的,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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