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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1-10   浏览次数:3268 次 标签: 意外事件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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