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1-10 浏览次数:3268 次 标签: 意外事件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可同时主张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