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3348 次 标签: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9号 下一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