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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236号

更新时间:2020-02-20   浏览次数:5469 次 标签: 房屋租赁 合同解除 赔偿损失 违约金 消防验收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236号
【裁判摘要】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出租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房屋出租人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出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故导致火灾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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