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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1867 次 标签: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文章摘要: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履行夫妻财产分割时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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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 回目录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夫妻约定财产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亦包括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2.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4.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视情况而定:

    A.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存在的,该约定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B.第三人事先不知情,且作为夫或妻一方不能证明当事人事先知道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回目录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履行夫妻财产分割时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双方均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反应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否则,该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②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债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而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认定无效;

    ③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可在婚姻登记前、婚姻登记时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④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属于离婚纠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办理离婚登记时或离婚登记后,发生的夫妻财产应当约定的履行或效力的纠纷,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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