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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1892 次 标签: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文章摘要:

【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保护和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2.抚养纠纷,是指因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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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 回目录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保护和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抚养时间的长期性,从子女出生到子女成年年龄、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2.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3.抚养不限生父母对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之间,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也存在抚养问题;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抚养纠纷 回目录

    抚养纠纷,是指因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在抚养纠纷项下设立“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两个第四级案由。

1.抚养费纠纷 回目录

    抚养费纠纷,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由于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而引发的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回目录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是指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能力丧失或者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抚养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抚养纠纷与扶养纠纷的区别:

    A.抚养纠纷是因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问题。

    B.广义的扶养是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明文,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供养、扶助的权利义务。既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扶养,还包括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之间的赡养。现行婚姻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扶养定义,专门指平辈亲属之间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关系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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