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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3675 次 标签: 承揽合同纠纷 加工合同纠纷 定作合同纠纷 修理合同纠纷 复制合同纠纷 测试合同纠纷 检验合同纠纷 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交付报酬的合同。2.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承揽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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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回目录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交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定作人给付报酬和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互为对价,均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

    2.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3.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4.承揽人须独立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而不可将义务交给其他人来完成;

    5.定作物的特殊性,定作人托付由承揽人完成工作时会对定作物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必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承揽合同纠纷 回目录

    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承揽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纠纷项下设有“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七类第四级案由。

1.加工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交工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B.加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和提出具体要求,由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和技能完成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并接受报酬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制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做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

    B.定作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设备、技能完成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回目录

    A.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经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

    B.修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坏掉的物品,使之恢复原状,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B.复制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样品和要求,制作出类似的复制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回目录

    A.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B.测试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以定作人的要求为准对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回目录

    A.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B.检验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为定作人提供的具体事物进行性能、质量、问题等方面的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回目录

    A.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承揽合同。

    B.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为其制造机车、车辆并接受报酬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按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个承揽合同纠纷存在两个加工地,这种情形下,该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A.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

    B.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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