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新闻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20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什么是新闻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报道失实,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新闻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认定 回目录

    一、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

    1.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1.原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2.原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3.原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

    A.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B.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新闻报道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判断标准为报道是否严重失实:

    A.严重失实致使名誉受损的报道,构成侵害名誉权;

    B.没有达到严重失实标准,一般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②新闻报道构成侵害名誉权案件:

    A.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构成共同侵权,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B.但是职务作品,只能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③侵害名誉权的新闻报道的具体审查核实者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侵权主体,应当以新闻单位为被告。

上一篇: 隐私权   

下一篇: 提供新闻材料侵害名誉权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