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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5462 次 标签: 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文章摘要:

【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社会保险(又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中断就业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2.社会保险纠纷,是指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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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回目录

    社会保险(又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中断就业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

    2.法定性,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保险待遇的享受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3.互济性,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保障基金;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

    4.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社会保险纠纷 回目录

    社会保险纠纷,是指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根据社会保险险种不同,社会保险纠纷项下设有“养老保险纠纷”、“工伤保险纠纷”、“医疗保险纠纷”、“生育保险纠纷”、“失业保险纠纷”五类第四级案由。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回目录

    A.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回目录

    A.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他遗属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B.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回目录

    A.医疗保险,是指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B.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医疗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医疗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回目录

    A.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B.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是指生育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生育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生育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回目录

    A.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B.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失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失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失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者迟交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而不应适用社会保险纠纷案由。

    ②社会保险纠纷和福利待遇纠纷的区别:

    1.对象不同:

    A.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

    B.社会福利则是国家和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其中包括对鳏寡孤独、盲聋哑残、精神病人以及其他需要帮助和保护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和福利服务。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A.社会保险中,受保者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社会待遇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其体现的是部分义务对应全部权利的关系;

    B.社会福利中,各种福利设施是部分免费,部分实行低收费,福利生产则需要受益者付出劳动代价,国家基于政策支持和减免税待遇。

    3.保障水平不同:

    A.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水平往往要考虑到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及劳动者本人的生活水平;

    B.社会福利往往只照顾到受益者本人。

    4.保障的目标和手段不同:

    A.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其采取的是投入——返还式的与就业关联的手段;

    B.社会福利的目的则是提高生活质量,其采用的是普遍的按人头发放的手段。

    ③社会保险争议的民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民间调解、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调解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社会保险权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的社会保险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十条  【发展目标】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协商发展】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保情形】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保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发展福利事业责任】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  【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  【挪用社保基金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沁、张嵋贻、鲁翠容诉仁寿县国龙电器商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用人单位将应当代缴的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名义发放给发生工亡事故的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裁判要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用人单位未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将应当代缴的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发生工亡事故时,“供养亲属抚恤金”项下的“月平均工资”应当以工亡职工生前月平均实领工资为标准,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已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职工,要求从实领工资中扣除上述费用后再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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