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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1724 次 标签: 福利待遇纠纷

文章摘要:

【171、福利待遇纠纷】1.福利待遇,从传统意义来讲,一般指现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2.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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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 回目录

    福利待遇,从传统意义来讲,一般指现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福利待遇的形式包括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带薪休假等)。

福利待遇纠纷 回目录

    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福利待遇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点评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品等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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