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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1554 次 标签: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非船舶(海上、与海上相通的可航水域及港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码头、灯塔、浮筒、防泼堤等)发生触碰,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2.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船舶与船舶之外的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触碰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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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 回目录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非船舶(海上、与海上相通的可航水域及港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码头、灯塔、浮筒、防泼堤等)发生接触,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主体明确,因客体一般都处于静止或无法移动的状态,故损害方只可能是引起船舶触碰的船方;

2.责任明确,只有在船方有证据证明损害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被触碰物体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错的情况下,船方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否则船方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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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船舶与船舶之外的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触碰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由触碰发生地、触碰船舶最先到达地、触碰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船籍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专门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

A.船舶触碰是指在只有船舶一方是移动状态下的情况下,船舶与静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碰撞;

B.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与船舶或者船舶属具之间的碰撞,即海上设施一方或多方在移动状态下的碰撞。

②船舶与船舶之外的其他设施之间发生触碰,是指船舶与防波堤,灯塔等发生直接的触碰造成的损失。船舶与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是指相互有过失的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是指互有过失的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J28【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J30【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五、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六、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和因船舶触碰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审理船舶碰触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当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渔船、渔具、渔货损失以及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违反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依照前款规定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