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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更新时间:2021-11-08   浏览次数:2553 次 标签: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D257【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D268【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

文章摘要:

【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1.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企业或者企业的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或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企业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因投资取得合法收益所引发的民事争议。2.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引起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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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回目录

1.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企业或者企业的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或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企业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因投资取得合法收益所引发的民事争议。

2.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属于财产的确认之诉。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来主张其权利。

处理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时,应首先确认出资人是否享有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是审理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向企业主张权利的,需首先提起确权之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务。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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