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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058 次 标签: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将企业改造为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吸收股份制的做法,将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此过程中因合同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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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回目录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将企业改造为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形式 回目录

    1.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2.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3.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2.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他人入股;

    3.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4.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

    5.在分配方式上,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企业职工取得收入有工资收入和资本分红两种途径。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回目录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吸收股份制的做法,将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此过程中因合同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股份合作制改造,改变的是企业性质、资本构成、组织形式等,原企业法人资格并不消灭,企业法人责任财产仍维持原有状态,企业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原企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企业改制的影响。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②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落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

    ③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数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④企业股份制改造还需履行如下程序: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出资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量化折股和登记。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轻工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按股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轻工集体企业和新组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国家经济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职工投资入股。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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