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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2496 次 标签: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1.证券上市合同,是指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其申请被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与证券交易所就证券上市交易日期、暂停或中止上市、内部审计制度、上市费用交纳等各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2.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当事人各方就证券上市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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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合同 回目录

    证券上市合同,是指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其申请被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与证券交易所就证券上市交易日期、暂停或中止上市、内部审计制度、上市费用交纳等各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回目录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是指当证券上市合同各方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证券上市合同纠纷主要有:

    1.股票上市合同纠纷,是指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上市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股票上市合同,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制作、具有固定格式、报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明确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公司债券上市合同纠纷,是指申请上市交易的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就签订的上市公司的成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公司证券上市条件的核心在于保证公司债券交易的流动性合同偿还能力)。

管辖 回目录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B.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C.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②证券上市合同纠纷适用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其申请被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与证券交易所就证券上市交易日期、暂停或中止上市、内部审计制度、上市费用交纳等各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产生的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申请】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条  【上市申请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股票上市交易】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六条  【股票的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债券上市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九条  【债券上市文件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债券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债券的终止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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