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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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交给持票人持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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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是指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票据交付而引起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主要包括:
1.汇票交付请求权纠纷,是指汇票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汇票的交付而引起的各种纠纷。
2.本票交付请求权纠纷,是指本票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本票的交付而引起的各种纠纷。
3.支票交付请求权纠纷,是指支票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支票的交付而引起的各种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从票据行为理论角度看,票据交付请求权属于票据上的权利。受领票据金额后的票据交付义务(即票据交付请求权)属于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一般被认为是非票据权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①《民事诉讼法》第25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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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票据交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票据交付请求权人:收款人、被背书人、付款人、被追索人。
②票据行为成立要件:票据上合法记载、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出票由两个行为构成,一是签发票据,二是交付票据的行为。背书也可以由两个行为构成,一是背书,二是交付票据的行为。在我国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生效必不可少的要件。
③受领票据金额后的交付票据是票据债权人的一项义务。若不交付票据,一旦该票据由善意第三人取得,付款人或者被追索人就有可能承担二次付款的责任,这加重了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十条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的签收】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七十条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