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融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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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融资 回目录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
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 回目录
1.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主要包括提供信用证额度、担保提货、进口押汇、承兑信用额度;
2.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主要包括打包放款、票据贴现、出口押汇、福费廷(包买票据)、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信用证融资纠纷 回目录
信用证融资纠纷,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因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特殊的融资安排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信用证融资纠纷案件(实质上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4条将信用证纠纷案件归纳为两大类:
A.第一类为“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关的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承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纷”;
B.第二类是与“信用证相关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
第二类案件即“与信用证相关的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完全受国内法律的调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的民商事法律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
②一般情况下,信用证融资纠纷还会伴随担保合同纠纷,该两纠纷应当一并审理,并根据信用证融资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