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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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2.原则上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仍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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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违反《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害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产生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2.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违反有关饲养人资格、登记、办证、年检及缴费、注销、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及犬只伤人时的救助和危险预防义务等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的情形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3.禁养的危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禁止在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的区域饲养的具有较强攻击性和野性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4.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综合性动物园、专业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5.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由。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的规定,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取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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