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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49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更新时间:2023-03-13   浏览次数:5760 次 标签: 劳务 工资 宗教 受理范围 劳务合同 宗教组织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僧人与寺庙的关系
【裁判要点】僧人到寺庙挂单从事佛教教务工作,寺庙为其提供修行场所与基本生活补助,双方不构成劳动、雇佣、劳务等法律关系。僧人依据劳务关系起诉寺庙支付拖欠工资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49号(2014年9月25日);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2015年1月21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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