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监字第598号 更新时间:2024-09-14 浏览次数:25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与处理——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应充分考察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财务、管理、经营状况,其中尤其是财产的独立性。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原审法院审理情况 3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及答辩理由 4五、评析意见 上一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宜昌市××百货公司等与中国××银行三峡夷陵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抗字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