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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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特点 回目录
一、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二、归责原则之间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
1.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首要、基础性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B.法官可以单独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而不需援引其他条款与之相配合。
2.只有“法律规定”时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A.《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公平原则仅仅是辅助性的归责原则。
二元归责体系 回目录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原则上不能单独适用,而必须结合法律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来适用)。
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就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价值在于有利于维护侵权责任法的稳定性/规制权利滥用和司法恣意(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确定了限制性条件);
2.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
A.根据过错确定责任;
B.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3.对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如果受害人选择过错责任的,法院应当允许(严格责任中也要依据过错确定责任范围)。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德国法学家耶林名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②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原则是救济“不法”的(属于矫正正义的范畴)、危险责任原则是要分配“不幸”的(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
③也有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为三元原则:
A.过错责任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
C.替代责任原则(包括监护人责任和雇主责任两种)。
④《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
⑤《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百万富翁”条款)不是判断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A.与过错责任原则冲突,形成碰撞式法律漏洞,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应解释为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
B.不必因受害人具有过错而排除其公平责任请求权;
C.公平责任是安全赔偿原则的例外,责任人只是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