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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8   浏览次数:20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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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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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 回目录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最终促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某种加害行为。

    1.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教唆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A.被教唆人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或者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教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B.不具有因果关系,教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3.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侵权的故意:

    A.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B.教唆人的故意是针对加害行为的发生而不必针对损害结果。

    4.教唆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帮助行为 回目录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1.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

    2.被帮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帮助行为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帮助行为均出于故意;

    4.帮助行为对加害行为起促进作用(非决定性作用)。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 回目录

    一、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

    A.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

    B.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

    C.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

    2.教唆人、帮助人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A.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成立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受害人可以请求教唆人、帮助人或者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赔偿全部损失。

    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一)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由受害人或者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举证责任;

    2.“相应的责任”性质:监护人在承担相应责任范围内,与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向受害人共同负责;但教唆人和帮助人是终局责任人,监护人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有权就其相应责任向教唆人和帮助人行使追偿权。

    A.监护人与教唆人或帮助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监护人与教唆人或帮助人之间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而是一种监护人过错的按份责任;

    B.监护人的责任是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非对教唆人或帮助人承担的责任;

    C.监护人的责任是根据其过错程度等来确定: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不是不承担责任,而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3.监护人过错采取比较过错原则、比较原因力原则、衡平考量原则。

   (三)法院在认定时:

    1.可先认定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

    2.在有证据证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再认定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民法通则》对教唆、帮助行为未作规定;《民通意见》分别规定被教唆、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同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9条对教唆、帮助人没有规定为共同侵权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而是作为一种独立侵权行为类型,同时根据教唆、帮助对象的“民事行为能力”标准(我国没有规定责任能力)区分不同责任。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

    A.可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B.由各方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④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使得加害人产生加害意图:

    A.教唆行为使得没有加害意图的人产生加害意图并实施了加害行为;

    B.帮助行为是对原本就有加害意图的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⑤无论是教唆还是帮助,行为人都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否则构成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⑥一般认为,教唆人和帮助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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