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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赔偿计算办法

更新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4118 次 标签: 价值贬损 车辆贬值损失 间接损失

文章摘要: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侵犯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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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侵犯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财产损害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财产损害是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观后果;

  2.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权益价值量的改变;

  3.财产损害表现形式:

  A.财产权价值量贬损:是指财产利益遭受贬值、毁损等不利益;

  B.财产权价值量减少:是指财产价值量的降低;

  C.财产权价值量灭失:是指财产价值量全部失去。

  4.财产损害侵权手段:侵占财产、损坏财产和损害其他财产利益。

财产损害全部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原则 回目录

  《民法通则》确立的侵权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补偿性赔偿原则:

  1.客观标准: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赔偿合理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合理赔偿)计算;

  3.实行损益相抵和预期利益损失规则。

侵害他人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回目录

  1.客观计算方法:是指参酌一般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2.主观计算方法:是指参酌被侵权人的特别情事等主观因素来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回目录

  一、差额计算法: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方法。

  差额法计算公式: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

  1.原物价值与物的价格、计算时间、计算地点三个因素有关:

  A.物的价格:采取通常价格标准(按照市场价格),非采取特别价格、感情价格;

  B.计算时间:采取以损失发生时为准;

  C.计算地点:《侵权责任法》没有对计算地点作出规定,应当以损失发生地的价格为准

  2.残存价值:一般可以通过鉴定或者评估进行确定。

  二、其他计算方法:按照其他方式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还是其他方式计算,取决于赔偿合理损失原则。

  ②利息损失是否赔偿没有明确规定。

  ③《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199期)】

【裁判摘要】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沈晶与翟雅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规定明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花万群与吉国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以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为原则。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和维修导致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的价值贬损,是其交换价值的损失,即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亦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排除在财产损失之外。因此,车辆因案涉事故受损和修理导致其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及车辆价值损失,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刘雷英与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与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本案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在修路过程中没有与炼兴公司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压覆了其矿区,导致炼兴公司不能进行正常的开采活动,侵害了炼兴公司的采矿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称赔偿应以投入资金等直接损失为限的辩解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压覆矿业权应当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所压覆矿产资源应分摊的已缴采矿权价款、被压覆范围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被压覆采矿权开采投资及同类开采矿山行业投资平均利润减已获投资回报、被压覆范围探矿权的勘查投资和行业投资平均利润。故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应当向炼兴公司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考虑投资利润。关于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在一审中向原审法院申请对炼兴公司因开采牛角山锰矿支出的费用进行司法审计。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恒信宏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炼兴公司已缴采矿权价款、被压覆范围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被压覆采矿权开采投资、被压覆范围探矿权的勘察投资等损失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上述投资和费用合计为20626747.69元。剔除掉炼兴公司已经处置和在用的固定资产净值344112.00元,对白条酌减36万元,对直接损失部分认定为19922635.69元。对于炼兴公司主张的投资利润问题。考虑到炼兴公司自2006年即开始投资,投资额近2000万元,也结合当时锰矿不景气的市场行情,一审法院酌减为600万元,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双方利益做了充分的衡平考虑,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炼兴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损失偏低,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18472975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孔祥悦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采矿权受到侵害可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失(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利益的丧失)。

【解读】2008年7月因电力公司架设输电线路,祥和采石场停产。鉴定意见确认祥和采石场剩余可开采矿石为26075立方米,剩余储量的矿石开采后纯利润为11389206.19元。一审法院烟台中院判决电力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762188元;二审法院山东高院认为,电力公司架设送电线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原告的赔偿应当包括间接损失。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原告没有进行开采的实际、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该院认为对原告的间接损失按照该鉴定结论的40%进行认定较为合适。故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55682.48元(即纯利润40%)。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东宁县绿林牧野养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案

【裁判摘要】关于绿林公司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经绿林公司申请委托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二审判决支持了死亡损失4166653元、皮张尺码变小、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384927元、少产仔损失1168059元、保存尸体耗电损失80128元,共计10799767元。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死亡损失、皮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存尸体耗电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少产仔损失属于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均属绿林公司所受损失范围。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不同于一般民事交易行为中的成本,计算侵权损失数额时不应予以剔除。

【解读1】越界开采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承担。

【解读2】越界开采行为恶意侵犯国有矿山资源的,计算侵权损失时不应剔除开采成本——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不同于一般民事交易行为中的成本,计算侵权损失数额时不应予以剔除。

·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信阳申雅矿业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为在计算侵权损失时不应扣除矿石开采成本。信阳杨湾矿的越界开采行为构成侵权,信阳申雅矿业公司因该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是其对该部分矿石进行开采、销售而得到利益的损失,由于其进行开采、销售均会产生相应费用并交纳税费,属于必要的成本支出,因此,在计算信阳申雅矿业公司侵权损失时应当扣除该成本。鉴定意见采取收益法进行计算,其所扣除的矿产税、开采机械费、管理费等成本内容与信阳申雅矿业公司在取得采矿权时向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交纳的费用不同,不存在重复扣减的问题,故信阳申雅矿业公司的该项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解读】计算越界开采行为造成损失应当扣除必要的开采成本支出。

·天源公司与秀山九鑫锰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在执行九鑫公司已开采的锰矿石过程中,是否应剔除开采成本问题。本案系九鑫公司因越界开采侵犯天源公司采矿权而形成的纠纷,越界开采行为系非法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合法商业交易行为。该非法行为使矿山资源遭受破坏,造成14479吨锰矿资源量不能再开采利用,不仅侵害了天源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矿石从矿山中被开采出来后,势必要经过加工、运输等生产程序,在计算侵权损失时扣除开采、运输、人工工资、税收等必要的成本,得出净利润予以赔偿,是一般正常合同交易损害赔偿纠纷中通常使用的计算方法。本案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完全不同于一般矿石开采交易,而是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性质严重,将恶意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成本由受害方承担,既无法律依据,亦不合情理。执行依据判项明确,即九鑫公司”向天源公司返还已开采的锰矿资源18793吨”,执行中,执行机构对九鑫公司盗挖成本进行裁断,不仅违反相关实体法规定且违反程序行使裁判权。因此,重庆高院(2016)渝执复15号执行裁定支持九鑫公司扣除锰矿石开采的相应成本费用的请求,与生效判决主文确定的事项不符,应予纠正。

【解读】计算越界开采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扣除开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