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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商民二终字第1085号

更新时间:2017-02-18   浏览次数:25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商民二终字第1085号
【裁判摘要】2014年2月8日,上诉人郭自华从被上诉人马永昌处购进一批价值117233元的冷冻牛肉,双方买卖关系依法成立。2014年2月8日,上诉人郭自华签字确认带有“欠”字的货物清单,应为上诉人郭自华给被上诉人马永昌出具的欠条,该清单显示货物价值为117233元,2014年2月10日,上诉人郭自华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上诉人马永昌货款37233元,下余80000元货款,上诉人郭自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向被上诉人马永昌支付了80000元货款,上诉人郭自华主张已全部支付117233元货款,不能成立。上诉人郭自华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清单上诉“欠”字是后来添加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郭自华在收到被上诉人马永昌交付的货物后,对货物质量及其他方面并未提出异议,并进行销售,现上诉人郭自华主张被上诉人马永昌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还一半货物,并返还相应的货款,赔偿仓储费、运输费及因质量不合格降价销售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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