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不承担、减轻责任

更新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3626 次 标签: 意外事件 自助行为

文章摘要:

不承担、减轻责任也称为免责事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不承担、减轻责任也称为免责事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免责事由构成要件 回目录

    1.对抗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对抗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内在构成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由。

    2.客观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

    3.正当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具备内在价值的正当性要件。

免责事由分类 回目录

    1.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排除了行为人行为违法性;

    2.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

不承担、减轻责任法定情形 回目录

    《侵权法》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总共有6种情形:

    1.与有过失(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是指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不可抗力:

    A.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B.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正当防卫:

    A.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B.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紧急避险:

    A.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B.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C.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约定免责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并不排除当事人就侵权责任的免除事由进行约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自甘风险 回目录

    自甘风险(自冒风险、自愿承受风险等)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

    一、自甘风险基础关系要件:是指自甘风险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使得行为人得以从事自甘冒险的危险行为;

    二、自甘风险的冒险行为要件:

    1.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

    2.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者认知;

    3.行为人默示同意;

    4.行为自甘风险行为并非出于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自甘风险是为了获得非常规利益;

    6.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且非因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包括没有加害人情形)。

    三、当事人参加体育比赛属于自甘风险行为,需要自己承担风险;对伤害后果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观点之一)。

    四、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是否适用公平责任?》,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1集(总第41集),第241页】。

    五、幼儿学习舞蹈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属于甘冒风险行为,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都是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形】:

    1.应当归入总则内容;

    2.但并不意味着该章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分则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严格责任的各种侵权形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意外事件、“自愿承担损害”、“自甘风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自助行为等为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情形。

    ①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可预见的外来原因造成他人的损害。

    A.意外事件作为不承担、减轻责任情形,可能会被行为人滥用,从而使受害人的损害无法获得填平;

    B.意外事件当事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责任人应当因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C.意外事件在过错责任原则领域,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而免责(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则免责)。

    ②自愿承担损害(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施加某种损害。

    A.受害人明确做出了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且知道、应知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法律后果;

    B.同意加害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且加害行为不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存在过错)。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自己权利,在情势紧急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暂时的响相应措施的行为。

    A.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B.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C.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解决;

    D.自助行为应当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而且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可预见利益原则:

    A.因过失造成损害,超过正常的可预见范围的,加害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B.如果是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适用可预见利益原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法》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报道 回目录

央视女编辑殒命灵山案:法院终审判“驴友”无责  

2008年10月31日  14:09:14  来源:北京晚报  

    轰动一时的CCTV编导孙仲煜殒命灵山案,于近日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终审认为孙仲煜应自负其责,组织孙仲煜等人爬山的“驴友”不承担责任。但是,法院建议“驴友”们从道义上出发,向死者家属道歉,以慰藉其受伤的心灵。   

    孙仲煜是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编辑,网名“夏子”,去世时仅24岁。 2007年3月6日 ,同样是中央电视台职员的郝洪波用网名“海”,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 3月10日 ,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该活动的发起为人郝洪波、张欢(网名“玛瑞亚”),孙仲煜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活动,并被确认为成员之一。活动当天,因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恶劣等原因,经参加活动的“驴友”们协商,改变了活动路线,行走的时间超出了原计划。   

    当晚10晚30分,“驴友”们已经走了12小时以上,此时孙仲煜突然出现虚脱症状,软倒在地无法行走。在同行者为孙仲煜进行救护的同时,郝洪波拨打了110报警求助。次日凌晨1时许,孙仲煜昏迷不醒,呼吸微弱,同行人员和绿野网友组织的救援人员先后为孙仲煜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 3月11日 中午,孙仲煜在救援人员帮助下被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已死亡。   

    事发后,孙仲煜的父母把活动的组织者郝洪波和张欢以及绿野网站告上法院,认为他们未尽到救助义务,而且修改路线增加了危险性,存在过错。   一中院终审认为,尽管“驴友”们的活动是AA制,组织者没有盈利,但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郝洪波、张欢事先已明确告知要多带衣服,更改线路是全体队员同意的,而孙仲煜当天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郝洪波、张欢及绿野网站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驴友”们不用赔偿,但一中院在判决中除建议其道歉外,还建议户外活动参加者应诚信公布其自身情况,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组织者应当审慎选择路线,并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记者杨昌平)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裁判摘要】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帮容、陈国荣、陈曦诉陈静、吴建平、李跃国、周富勇生命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8期(总第274期)第44-48页】

【裁判摘要】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