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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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公司住所是指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地址。
公司住所法律意义 回目录
1.确认管辖、法律文书送达标准;
2.确认合同履行地标准;
3.据以确认准据法标准;
4.确认登记、税收、其他管理关系标准。
营业中心主义 回目录
我国《公司法》采用“营业中心主义”,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公司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
2.公司住所确定: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公司办事机构只有1个:以该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
(2)公司位于不同地方的办事机构有多个: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
(3)公司位于不同地方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多个:以公司登记时所注明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公司住所。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司住所只能有1个,公司住所依次为:
A.公司单个办事机构所在地;
B.多个办事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多个主要办事机构的登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②公司对外法律意义上住所只能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
A.公司实际主要办事机构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住所不一致的:应当认定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的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住所为公司的住所;
B.公司住所变更不进行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住所仍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中记载的原住所为准:第三人仍可在其原住所对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向原住所寄发诉讼文书没有退回则视为送达。
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公司住所证明(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④公司尚未成立时取得公司住所方式:
A.由全体股东委托、征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由一名股东与房屋的出租者、场地的出让者签署一份附条件生效并附条件转让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转让合同,规定只有在公司登记成立的条件下合同方能生效,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房屋的承租方、场地的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无条件转让给公司;
B.合同中也可以规定签约股东对合同转让的有效性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公司登记住所地不一致:只要公司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未进行收款、开票、发货,这些实际经营行为就不构成无照经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公司法》
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华夏保险公司提交了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用于办公的房产权属证明,以及该些房产的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缴费凭证以及办公用房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华夏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海淀区,具有事实依据。XX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天津滨海新区是否为华夏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办公场所,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华夏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该地,亦未提供证据推翻华夏保险公司的前述主张,XX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条例。"可见该行政法规系针对规范和管理公司登记行为的需要所制定,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来确定公司住所地。即当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出现不一致时,只有在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以其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华夏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华夏保险公司登记住所地作为其唯一合法住所地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舒兰农商行向唐某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法人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应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法人住所地——关于上诉人国美建设公司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海航置业公司住所地在海口市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国美建设公司认为本案一审被告海航置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的“海航大厦”,并非在海口市,故海航置业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本院认为,国美建设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海航置业公司注册地为海口市,在北京等地设有办事机构,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海航置业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海口市。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华能信托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南路6号购物中心商务楼一号楼24层5、6、7号”,应以此地址作为华能信托公司的住所地。深圳九策公司上诉以华能信托公司对外使用北京地址作为公司地址、合同履行中使用北京地址进行联系、主要领导及办事人员在北京办公、双方在北京地址会面等事实为由,主张华能信托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但是,深圳九策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对其主张的以上事实进行证明,也没有举证证明华能信托公司已经没有在其注册登记地办公,即该注册登记地已经不是华能信托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深圳九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