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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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回目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9.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1)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唯一不同的证据种类;
(2)现场笔录特征:
A.制作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
B.制作的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过程中;
C.制作的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现场;
D.制作应对符合程序;
E.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
定案证据 回目录
行政诉讼的可定案证据: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客观性(真实性):是指可定案证据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
2.关联性(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者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形成的调解、发生的原因或者案件事实的后果;
3.合法性(法律性、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诉讼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适格性和可得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杜东平、陕西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6)行监字第187—2号
【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证据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据此,行政机关采取证据保存措施的,证据保存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同时,如果上位法未授权行政机关以查封的方式实施证据保存行为的,行政机关采取证据登记就地保存时不能采取对场所的查封或者变相查封的方式。行政机关由此给当事人财产造成不法侵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93期)】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时依据的评估报告,如果存在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或评估人未依法取证等程序上严重违法的问题,应认定行政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94期)】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