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赔偿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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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回目录
1.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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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条件:
(1)同时投保机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2)当事人有权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A.在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之后,首先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B.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其承担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作出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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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交强险已经过期但未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应该包括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此交强险项下的赔偿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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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为前提;
②在商业三者险种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的大小为依据计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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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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