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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21-10-30   浏览次数:2169 次 标签: 未投保

文章摘要: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1)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未投标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1)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2)其余的诉讼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1.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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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回目录

1.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备注:原规定“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16【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益欣、刘彥龙诉张国营、王姝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强险责任

【提示】因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车和挂车系整体,应由主车和挂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主车和挂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应由所有人在主车和挂车两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类型也多种多样。本文涉及的肇事车辆是一辆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重型半挂车,对于此类案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分将结合判决进行分析。

·陈进芳诉谢建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34号

【一审裁判摘要】陈进芳所驾驶的机动车及陈卫国所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不论陈卫国所驾驶的汽车起重机是否属于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本案均应直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摘要】若事故双方均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直接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进芳所驾驶的机动车及陈卫国所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

·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应在该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湖北汉江中院判决李云江诉张定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损失按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覃中华与唐政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1】由于该肇事车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审判决由覃正泉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覃中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不足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此,覃中华认为事故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以及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由于覃中华对车辆疏于管理,使覃正泉能够在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且亦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作为车主的覃中华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覃中华认为没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覃正泉无力赔偿时由车主覃中华承担垫付责任。因此,覃中华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以及不承担垫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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