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

更新时间:2024-01-07   浏览次数:1678 次 标签: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服务费

文章摘要: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招标组织形式有业主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做法。

文章摘要2:

目录

自行招标 回目录

1.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

(2)招标人具有组织评标能力。

【解读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解读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自行招标备案: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对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不须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 回目录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招标代理机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解读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2.招标代理机构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解读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A.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B.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解读3】(1)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2)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4)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自愿委托:法律不要求所有招标活动都必须委托招标机构代理招标;

(2)委托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注解】自然人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回目录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1.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招标代理服务费 回目录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约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人自行招标时不得以“中标服务费”名义向中标人收取实质意义上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现已经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计费标准。

【注解】(1)已废止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2)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自行办理招标和招标代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自行招标的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的职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代理中介结构违反利益冲突原则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表。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招标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机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备注】16.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7310号

【裁判摘要】首先,天威瑞恒公司认可与鑫恒辰代理公司以口头形式达成了委托合同,且鑫恒辰代理公司完成了委托事项,故天威瑞恒公司应向鑫恒辰代理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天威瑞恒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代理费为2万元,对此鑫恒辰代理公司不予认可,天威瑞恒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报酬并无不当。

参考资料

[1].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http://www.bjdcfy.com/html/69/57/182335.html
[2].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推荐性行业标准ZBTB/TA01-2016《招标采购代理规范(2016年版)》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409/6152134031002022.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