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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

更新时间:2023-06-06   浏览次数:1995 次 标签: 回避事由

文章摘要:

回避——(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2)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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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回避 回目录

1.应当说明理由;

2.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3)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复议 回目录

1.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规定 回目录

1.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解读】(1)审理前的程序不宜理解为案件的“审判程序”;(2)“审判程序”不宜包括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不属于独立的案件审理程序)。

2.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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