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114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114号
【提示】工程价款已确定但付款期限不明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摘要】由于湖北三建公司与集邮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集邮公司也未证明双方约定过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在双方就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湖北三建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在湖北三建公司向集邮公司主张权利时,本案方可计算诉讼时效,故二审判决认定湖北三建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提示】工程价款已确定但付款期限不明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摘要】由于湖北三建公司与集邮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集邮公司也未证明双方约定过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在双方就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湖北三建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在湖北三建公司向集邮公司主张权利时,本案方可计算诉讼时效,故二审判决认定湖北三建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摘要】管辖错误以及审限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故集邮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