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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

更新时间:2021-01-27   浏览次数:30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根据法定程序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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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根据法定程序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特征 回目录

1.公司合并是两个、两个以上主体行为;

2.公司合并是合并各方自愿达到的一致意思表示,公司合并协议必须依法进行;

3.公司合并导致参与合并的公司的法律人格合二为一;

4.公司合并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合并类型 回目录

公司合并类型包括: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由一个公司吸收另一方、若干个其他公司,吸收方存续,被吸收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并入吸收公司后,被吸收公司解散的公司合并方式;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将各自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全部并入一个新设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的公司合并方式。

公司合并程序 回目录

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股东(大)会通过合并方案→公司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办理公司变更或登记→(特殊行业的批准手续)。

1.合并各方达成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合并协议经参与合并公司的权力机构通过:公司合并协议签订后不当即生效,应经合并公司的权力机构同意之后生效。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合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合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资产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提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强制性规定,未经原公司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即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并协议,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向债权人通知、公告: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2)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合并公司债权人无异议、异议已经解决:

(1)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2)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债务人不能清偿且不能提供担保或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担保的,公司合并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

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并非合并协议的签约主体,债权人异议不能否认合并协议的效力;

②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关于债权人异议没有解决不得合并的强制性规定;

③债权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主张自己债权。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承继 回目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新设的公司承继。

1.因合并而消灭的各家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资产、负债)一概由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继受:

(1)合并后公司继受合并前公司的债权时,无需通知债务人公司即可生效;

(2)公司合并引发的权利义务概括继受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上权利义务。

2.公司合并时各合并公司与其债权债务人协商处理过相关债权债务的,依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3.对于遗漏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公司主体承担。

公司合并法律后果 回目录

1.合并公司股东发生变化;

2.合并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3.公司形式可能发生变化;

4.公司资本变更;

5.公司名称、管理层人员等方面的变更。

公司合并程序中股东保护制度 回目录

1.特别决议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知情权制度。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合并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回目录

1.债权债务概况转移(法定转移):

(1)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消灭公司的全部债务;

(2)合并导致的债务转移不以公司债权人同意为必要;

(3)债权人向合并后公司主张债权不以债权人在公司合并程序中申报债权为前提。

2.对债权人告知制度: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在收到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的则丧失异议权,不得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保证。

3.债权人异议制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1)对于到期、未到期债权,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担保(公司债权人的选择权);

(2)债权人异议不具有阻止公司合并的效力: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债务人不能清偿且不能提供担保或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合并协议、合并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有效)。

公司合并的无效、可撤销 回目录

1.公司合并协议无效、被撤销,导致公司合并行为无效、被撤销;

2.公司合并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导致公司合并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

3.公司合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公司合并无效之诉。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企业兼并是指一方企业、公司通过购买产权、股权、吸收入股的方式使另一方企业/公司失去独立主体资格、改变其实体的现象:

A.现金购买式:是指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全部产权的兼并方式;

B.承担债务式:是指见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务为代价而取得其产权的兼并方式;

C.吸收股份式:是指被兼并方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产权折价入股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股东的兼并方式;

D.控股式: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方式。

②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政府指导下进行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A.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规定的法律行为(企业公司制整体改造、企业公司制部分改造);

B.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创建一种集股份制和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经济生产组织形式[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职工买断式)、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与职工共建式)、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增资扩股式)];

C.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法/依约将企业变更为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D.企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与企业债务人双方之间同意将债权人合法债权转变为企业债务人的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国有企业政策性、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

E.企业出售:是指企业的所有权人出卖企业的产权给买受人的一种买卖合同(企业股权整体转让、企业资产整体出售)。

③在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发生的纠纷:

A.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

B.当事人以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原则上应当不因受理。

④股权收购(股权合并):是指企业获得某个目标公司的股权并达控股状态的行为。

A.股权协议收购:是指由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收购方式。

【解读】股权协议收购最终签约、履行主体即法律上权利义务承担者只能是被收购公司股东:由被收购股权的股东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并履行、由目标公司代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而目标公司股东遵照履行、由被收购公司与被收购股权的股东均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B.股权要约收购:是指接受企业(投资者)以公开要约方式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规定事项,收购上市公司上市股票并获得该公司控股权的行为。 

⑤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公司合并等方式。

A.并: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

B.购:购买股权、资产。 

司法实务操作提示1:要约收购法律特征 回目录

①要约收购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从而获得该公司控股权为目的;

②要约收购实际多是以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

③要约收购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有明确收购价格与期限甚至收购股权目标; 

④要约收购的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方能进行;

⑤要求要约收购的要约方承担法律上信息披露的严格责任;

⑥要约收购的股东对象时不特定的; 

⑦要约价格适用于目标公司全体股东; 

⑧要约收购发生额外的佣金、交易费用;

⑨要约收购对股市冲击力要比协议收购大。 

司法实务操作提示2:要约收购操作程序  回目录

①选择目标公司并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初步接触;

② 要约收购方发出要约收购前必须履行相应手续:要约收购方案获得收购公司董事会批准、收购方将收购意图通知其主要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公布收购意图;

③拟草收购要约;

④公开在特定载体发布收购要约;

⑤结算;

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交割清单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废止】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五条【(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四条【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公司合并原则上可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修改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且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四)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的有关问题

  企业改制商事案件的审理,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从维护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审理好此类案件,理顺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注重维护改制成果和社会稳定。这里我谈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企业职工能否诉请改制行为无效的问题。改制的国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企业职工能否起诉主张改制行为无效,审判实践存在争议。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尽管这一规定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其是国企转让产权的依据,对国有产权转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因此,改制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有权代表企业职工提起确认改制行为无效之诉。但应当明确,如改制行为因无效恢复到原有状态后,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仍应由企业自身和当地政府负责处理。

  第二,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七条适用的问题。该解释第七条旨在解决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因该条款规定过于原则,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况容易混同,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扩大适用的情况,为此亟需进一步明确其概念,以及其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区别。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是指企业假借公司制改造之名,将其优质财产转移出去,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导致企业丧失基本生产经营能力和对外偿债能力。其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人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是一种假借改制之名,行转移优质财产、逃废企业债务之实的违法行为;而企业出资设立公司是一种合法的出资行为,并以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形式表现出来。若该企业发生偿债问题时,可以通过执行出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适用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合成洗涤剂厂、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兼并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为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银行投资经营办经济实体的政策精神,银行从出资设立的公司中撤资,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局核准,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股权转债权的范畴,不构成抽逃出资。

【裁判规则1】债权人以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对新设立公司的出资,不符合债权转股权的规定,但在特定时期,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效力。

【裁判规则2】公司合必须程序合法。被兼并企业的股东若有合谋欺诈收购公司进行收购,收购公司可以非法侵权为由诉请兼并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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