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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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组成 回目录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解读1】(1)《企业破产法》采取任意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机制: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根据需要决议确定(不是破产程序必须设立的机关);(2)对于简单破产案件不必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解读2】债权人委员会由两部分人员组成:(1)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必须占有1个名额;(2)剩余成员由债权人会议从债权人中选任。
【解读3】《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必须进入债权人委员会。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4.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回目录
1.债权人委员会职权范围: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解读1】《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3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1)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职权:A.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规定);B.监督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3项规定);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5项规定)。
【注解1】注解关系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的债权人会议职权不可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1)核查债权;(2)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3)财产的管理方案、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解读2】《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4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1)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2)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应作成议事记录;
(3)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A.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工作;B.接受法院指导。
【注解2】债权人委员会职权:(1)监督职能(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的行为);(2)咨询职能(向债权人大会提出咨询意见);(3)债权人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委员会职责:
(1)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2)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
A.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B.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注解3】《企业破产法》仅赋予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并未赋予债权人的监督权,在目前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很难发挥应当具有的作用。
【注解4】《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问题没有规定,实务中对债权人委员会因履职而发生的费用如何负担存在争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4项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报告义务 回目录
1.《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10种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5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决定权、管理人报告程序以及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和方式:
(1)债权人会议决定权:
A.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B.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2)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权: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A.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B.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C.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行为的告知】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