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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0-07-18   浏览次数:24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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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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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1)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影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起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需要受到行政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仅仅属于工商登记部门处理的管理性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不管是否进行清算,不能仅仅以此否认公司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苏方方、李义龙、丹东朝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丹东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丹东新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其后果是公司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剥夺,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不必然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公司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效。

【裁判摘要】新柳商业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经审查,新柳商业城因未年检于2003年12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其后果是公司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剥夺,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不必然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公司法人只有在注销后才会消灭,也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故上诉人提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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