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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虚假诉讼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36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当前虚假诉讼泛滥,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驰名商标认定、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以及企业破产等领域。
2.律师因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全面,核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意图,导致参与了当事人的虚假诉讼,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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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

对于虚假诉讼应当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风险防范 回目录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民商律师在代理诉讼中要特别注意防范涉嫌虚假诉讼罪。

1、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风险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对于现金支付的民间借贷以及虚假转账的民间借贷是否涉嫌虚假诉讼要特别注意。代理人要特别注意防范涉及“制造证据”的虚假诉讼。 

2、恶意执行异议虚假诉讼风险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民商律师对于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要特别防范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风险。

3、当事人虚假陈述风险防范。

复杂案件,尤其是需要运用“诉讼策略”、“诉讼技巧”的案件,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需要否认签收人的身份时,务必做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排除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的风险。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当前虚假诉讼泛滥,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驰名商标认定、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以及企业破产等领域。对于一方当事人已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诉讼目的只是为了取得法院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特别警惕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2、律师因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全面,核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意图,导致参与了当事人的虚假诉讼,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因此,作为民商代理律师务必对虚假诉讼保持高度警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处理】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17号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黔0323刑初25号

【提示】为达到破产企业优先执行债权的目的,实习律师代理案件因伪造拖欠工人工资提起诉讼并经调解结案,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

案例1 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

案例2 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阻碍执行被查封财产;

案例3 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4 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虚构职工工资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

案例5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

全国律协惩戒案例 回目录

(一)福建省律师协会给予林××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7年6月14日,原福建×××律师事务所林××律师(现系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因犯虚假诉讼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林××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8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9日,福建省司法厅给予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福建省律师协会给予林××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8年3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3.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因赵××律师虚假诉讼,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2018年6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浙江××律师事务所赵××律师(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实施了虚假诉讼罪的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19年1月25日,杭州市司法局给予赵××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12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赵××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9年2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典型案例(摘要)

4.湖南省律师协会因贺××、旷××律师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给予两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7年8月3日,原湖南××律师事务所贺××律师(执业证号:××××)、旷××律师(执业证号:×××××)因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明知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仍办理该类案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2019年3月15日,湖南省司法厅给予贺××律师、旷××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20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给予贺××律师、旷××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9年3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典型案例(摘要)

4.福建省龙岩市律师协会因张×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处分。

2018年12月24日,福建省龙岩市律师协会接到龙岩市司法局转办的材料,反映福建××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执业证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0日,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经龙岩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张×律师在为傅某某辩护过程中,确有帮助其亲属将借条带给在看守所羁押的傅某某,并由傅某某在担保人一栏中签字,作虚假担保的违规行为。鉴于张×律师系初次违规,且事后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并主动作出诚恳书面反省。2019年3月13日,龙岩市律师协会给予张×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维权惩戒典型案例公告 | 2019年5月(摘要)

6.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因何×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9年5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因浙×××律师事务所何潇律师(执业证号:××××)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明知委托人在借款合同上私自添加内容的情况下,仍将借款合同作为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29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何×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维权惩戒典型案例公告 | 2019年5月(摘要)


四、福建省律师协会给予缪×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关于转发省律师协会《关于2023年下半年会员违规惩戒处罚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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