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15|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6247 次 标签: 违规收案

文章摘要: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面临行政处罚及税收法律责任,且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私自收费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
2.律师接受委托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杜绝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文章摘要2:

目录

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1、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风险。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根据上述规定,私自收取办案差旅费等均属于私自收费行为。律师私自收费将受到行政处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2、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免赔范围。

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面临行政处罚: 由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私自收费有可能涉及税收法律责任;

3、私自收费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4、私自收费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属于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

2、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因此,即使是免费案件也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否则可能涉嫌私自违规收案。

3、律师接受委托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杜绝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律师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十五、强化律师代理申诉执业管理。对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煽动、教唆和组织申诉人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利用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与申诉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驻点提供法律服务时接待其他当事人,或者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等方式诱使其他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应当相应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罚、处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免赔事宜的认定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

【裁判要旨】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但对律师是否私自接受诉讼业务的判断,不应将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视为自认,也不能将另案生效裁判中未予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的预决事实,而应结合相关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案号】(2006)静民二(商)初字第163号;(2007)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95号

全国律协惩戒案例 回目录

3.重庆市律师协会给予吴×师律师公开谴责处分。2016年12月16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人黄某反映,上海××××(重庆)律师事务所吴×师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收取代理费后未出具代理合同、未开具发票、怠于履行职责,编造已立案、已开庭、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虚假事实,导致投诉人经济受到严重损失,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立案调查后认为:吴×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未按规定在事务所办理委托合同手续;在收取律师费后,又未向事务所依规缴纳代理费用。吴×师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同时给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不利后果,损害了律师行业良好形象。根据新修订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第(三)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及第十九条第(一)项“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决定给予吴×师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7年5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8.浙江省金华市律师协会给予胡××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2017年4月11日,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执业证号×××××)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立案调查。2017年6月9日,金华市司法局给予胡××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司律罚决字﹝2017﹞第1号)。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金华市律师协会给予胡××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7年8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十七)福建省福州市律师协会因陈××律师违规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7年4月24日,福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福建××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执业证号:******)存在收款不开票的行为。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陈××律师向投诉人收取的6万元办案差旅及其他办案费用构成私自收费;本案调查过程中,陈××律师在市律协发出书面及多次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仍拒绝向调查组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或相关材料,存在故意逃避调查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七条“(一)调查人员可以询问被调查会员,出示相关材料,并制作笔录。被调查会员拒绝提交业务档案、拒绝回答询问或者拒绝申辩的,视为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8年3月26日,福州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陈××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8年4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9.北京市律师协会因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收费未开发票。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确有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9月1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0.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因刘××律师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两个月的处分。2018年10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接到中共遵义市纪委的反映贵州××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执业证号:×××××)涉嫌违规执业的线索。经遵义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刘××律师在实习和执业期间确有违规收费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9年1月9日,遵义市律师协会给予刘××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两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1.北京市律师协会因程××律师违规收案收费、代理不尽责,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6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北京××律师事务所程××律师(执业证号:×××××)存在代理不尽责等违规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程××律师确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且其曾因违规受到过行业纪律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七条“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及第十九条“会员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8年12月1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程××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12.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因谭××律师违规收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7年4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律师事务所谭××律师(执业证号:×××××××)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委托,且私自收费。经广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谭××律师确有对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先后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2月7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给予谭××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通报2019年1月份律师惩戒工作

8.江苏省徐州市律师协会因韦××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6年12月,江苏省徐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江苏××律师事务所韦××律师(执业证号:××××××)存在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就该事件提起司法程序,徐州市律师协会随即中止了调查。2017年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徐州市律师协会再次启动调查,经调查认定,2012年至2013年间,韦××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两个案件均没有和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发票,且存在涂改代理合同的不诚信行为。2018年12月3日,徐州市律师协会给予韦××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4.贵州省铜仁市律师协会因陈×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律师协会接到铜仁市司法局的交办函,反映原贵州××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执业证号:×××××,现执业于贵州××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经铜仁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陈×律师确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统一收案收费和妥善保管案件卷宗相关规定的行为。2019年1月25日,铜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1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因杨××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给予杨××律师所在的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执业证号:×××××××)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经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杨××律师确有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未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行为。2019年2月27日,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给予杨××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杨××律师所在的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9年2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典型案例(摘要)

8.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因江苏××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8年11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江苏××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收费及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等违规行为。经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江苏××律师事务所确有违规收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按规定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2019年4月10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江苏××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维权惩戒典型案例公告 | 2019年5月(摘要)

上一篇: 14|诉讼费风险防范   

下一篇: 16|起诉风险防范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