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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鉴定申请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2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申请鉴定通常应当由当事人决定。
2.因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等犯罪,应当引起特别注意。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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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一、律师作为鉴定的委托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要特别注意不得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否则将承担虚假鉴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鉴定的委托人负有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法律义务和提供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的法律义务,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也有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的委托人因提供伪造、虚假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鉴定材料而导致虚假鉴定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嫌刑法第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二、对于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自行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证明力一般低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当事人对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

2、异议方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有可能面临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诉讼风险。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律师作为诉讼外的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并提交鉴定材料应当特别谨慎并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2、为避免鉴定申请书被法院遗漏导致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申请鉴定,应当将鉴定申请书放在证据清单内且在开庭审理时作为举证内容进入法庭庭审笔录。

3、对于申请法院鉴定的案件,律师应当将鉴定费缴纳相关文书发给当事人,以免以超过缴费期丧失鉴定机会。 

4、有些司法鉴定费用巨大,申请司法鉴定应当由当事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固定。

5、律师擅自决定申请司法鉴定而当事人不同意司法鉴定并最终导致诉讼拖延,有可能涉嫌妨害诉讼。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否则将导致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因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等犯罪,应当引起特别注意。

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负有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因委托人提供伪造、虚假的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鉴定材料导致虚假鉴定的,有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虚假诉讼罪。代理律师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否则将承担因虚假鉴定的相应法律责任。除非能够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否则代理律师不应当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向司法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

2、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为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以免造成该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了按照举证期限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外,还应当将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作为庭审证据内容进入庭审笔录,避免因一审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且因案卷没有重新鉴定申请书导致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无法证明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造成法院认定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59号

【裁判要旨】对于争议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中建六局五公司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燕宇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造价并无不妥。

·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5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中建六局五公司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燕宇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造价并无不妥,其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合法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建六局五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与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2285号

【裁判摘要】虽然该鉴定报告系省社科联自行委托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并无法律规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委托鉴定。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结算报告中已写明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人资质证书号等相关事项。杨鑫公司虽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中单价与双方原约定的概算单价不符、套用的定额不当、未考虑变更的工程量、劳保不计不符合双方约定等,但未对异议项目及金额予以进一步明确,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更未申请重新鉴定。其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对该鉴定报告的审查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均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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