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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19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律师通过执业为调取的涉及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应当提供给当事人,而应当直接提交给法院,否则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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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通过执业行为调取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负有合法使用的义务;对于涉及敏感的个人信息不当使用或者泄露,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风险防范 回目录

律师通过执业为调取的涉及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应当提供给当事人,而应当直接提交给法院,否则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律师受委托调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要特别谨慎。

2.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348祝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苏1181刑初34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此,孙××、刘×律师作为刘××的委托代理人,有权调取与刘××诉祝某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的证据,丹阳市档案局在孙××、刘×提交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件材料后,有义务向孙××、刘×提供其保存管理的与前述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的祝某与张××的婚姻登记信息材料。并且,孙××、刘×调取该婚姻登记信息材料后,即用于提起前述民事诉讼,祝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孙××、刘×将此信息材料用于其他非法事项,故孙××、刘×调取婚姻登记信息材料以及据此提起上述民事诉讼的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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