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证人出庭作证风险防范
文章摘要:
2.发回重审或者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出庭作证过的证人仍然需要重新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除非存在证人不须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
文章摘要2:
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
律师应当避免与证人直接接触,不能教证人如何陈述证言和回答证人如何陈述的问题,也不应当在证人面前谈论案情,以免妨害作证。
2、代理律师应注意避免诱导证人,避免诉讼风险。
3、代理律师应当时刻注意出庭证人是否在法庭旁听,否则存在失去关键证人风险。
4、代理律师还应当关注对方证人是否在旁听席并依法提出异议。
5、发回重审或者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出庭作证过的证人仍然需要重新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证人可以不再重新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之情形的;
(2)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关于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法定情形的;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之情形的。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律师应当避免与证人直接接触,更不能教证人如何陈述证言,也不能回答证人如何陈述的问题。
2、证人是律师熟人,更应当避免接触,也不能谈及案情。
3、律师应当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否则有可能被认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导致败诉风险。
4、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当放在法庭质证阶段发表意见且确保进入笔录,不应当在合并到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质证意见(有可能被认为放弃质证并且无意见)。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律师应避免接触证人、避免诱导证人,不能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
2、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构成自认的风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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