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违反投标招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更新时间:2024-05-10 浏览次数:25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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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招标程序。2005年9月22日,通过补办招投标程序,南通六建中标。2005年10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了《百桐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没有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事后双方当事人补办的招投标手续,应认定为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无效。
【摘要2】(二)关于一审认定南通六建承担违约金1630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因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嘉和泰公司基于合同有效主张南通六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一审认定南通六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一审判决南通六建承担违约金1630万元存在错误。
【摘要2】(二)关于一审认定南通六建承担违约金1630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因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嘉和泰公司基于合同有效主张南通六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一审认定南通六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一审判决南通六建承担违约金1630万元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