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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湖民初字第4433号

更新时间:2019-02-02   浏览次数:34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湖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即使彭淑红有为枋湖居委会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形成的也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现彭淑红主张其与枋湖居委会存在劳动关系并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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