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827号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27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827号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系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村民集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宋××作为韩家川村村民,属于该村集体成员,其受韩家川村委会聘任,担任财务专管员,体现的是村民与本村集体自治组织的归属关系,并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宋××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系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村民集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宋××作为韩家川村村民,属于该村集体成员,其受韩家川村委会聘任,担任财务专管员,体现的是村民与本村集体自治组织的归属关系,并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宋××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