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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

更新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19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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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又称为法人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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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又称为法人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联系种类(三种):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回目录

1.法人型联营(实体型联营):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者之间组成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新经济实体联营。

2.合伙型联营(合伙体联营):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者之间合伙经营,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以各自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联营。

3.合同型联营(独立经营协作型联营):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法人型联营是组成法人资格联营体共同经营的联营,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②合伙型联营是组成合伙联营体共同合伙经营的联营;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的合伙型联营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③合同型联营是各自独立经营、不具有联营体的业务合作联营,适用《合同法》无名合同规定。

④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提示】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裁判摘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当事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用成立合伙企业,不应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参照上述两条规定,本案当事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宝玉公司之间合作开发合同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联营各方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宝玉公司之间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解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是法人型联营关系,该条恰恰并没有规定合伙型联营的合伙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明确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前提下才成立,这正是法人间的合伙联营型联营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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