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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初字第38号;(2016)鲁07行终149号;再审:(2017)鲁行申127号

更新时间:2019-02-11   浏览次数:36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死亡既是沉痛的生活命题,也是重大的法律命题。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我国并未出台相关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脑死亡对生命终结具有不可逆转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在死亡标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故脑死亡应当属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但脑死亡判定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不能扩大其适用范围。
【案号】一审:(2015)昌行初字第38号;二审:(2016)鲁07行终149号;再审:(2017)鲁行申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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