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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毓圭就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3146 次 标签: 会计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注协陈毓圭秘书长。

文章摘要2:

陈毓圭就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注协陈毓圭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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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角度,您对此司法解释有何评价? 回目录

  陈毓圭: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如何正确界定这一责任,是近年来一直困扰着行业、社会公众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这是因为,在整个会计信息产生和披露的链条上,涉及很多的责任方,比如生产和提供基础会计信息的企业、为企业提供资信证明的金融机构、以及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一旦会计信息失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必须能够在各责任方之间正确界定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既要使当事的注册会计师确实承担起执业责任,对自己的执业质量负责,同时又能够科学准确地划定其责任,保护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这次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正是在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强调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承担着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应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执业准则和专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应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其所承担的是审计责任。此外,司法解释在归责原则、责任判定标准、承担责任的情形和限额等方面,都做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通过以上规定,使得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认定,更加合理科学,同时提高了操作性。

  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既充分关注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工作的特性和社会责任,又科学体现了平衡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职业权益的司法公平,既有助于促进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切实承担起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之责,同时也给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健康发展的空间。

记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科学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回目录

  陈毓圭:司法解释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的要求,是在整合、矫正以往司法审判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性和行业规律的尊重,在责任界定的各个环节体现了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讲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区分了会计师事务所主观故意和过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观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责任区分,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或其他主观故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因工作过失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二,合理限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过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再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即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失为“补充责任”性质。进而有助于避免“深口袋”现象。

  第三,科学设定了“免责”和“减责”条款。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特性,设定了相关“免责”和“减责”条款。比如,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等,对于上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能够提供相应证明,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利害关系人如果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四,有效防止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滥诉”。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容易成为“替罪羊”遭遇“滥诉”。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同时进一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记者:配合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中注协下一步将在行业管理方面开展哪些工作? 回目录

  陈毓圭:我们将在积极做好司法解释宣传和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教育,强化行业风险意识,牢固树立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职业宗旨。我们要以这次司法解解释的公布为契机,组织全行业认真深入学习领会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行业风险意识。

  二是深入推进新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工作。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将审计执业准则体系纳入法律程序范畴,进一步确立了执业准则在司法判决中的法律地位。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新准则实施的培训、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

  三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包括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我们将结合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通过风险评估程序、质量控制程序、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底稿制度等,筑起一道执业风险的防火墙。

  四是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的实施工作。司法解释的出台,前后经过了6年多的调研和论证,在这个过程中,中注协本着维护公众利益、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十余次提出了行业意见和建议,全力支持和配合最高法院的起草制定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进一步关注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及时跟踪总结,不断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并做好与相关司法部门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