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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1075号

更新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18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武某诉永阳街道办履行乡镇政府监督职责纠纷案——“撤镇设街”后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职权应如何行使
【案号】(2017)苏8602行初1075号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活动享有监督职责。“撤镇设街”之后,虽然街道办与镇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显不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未直接表述街道办,但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职权理应由相应街道办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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