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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4043号;(2018)京02民终3783号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43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不动产无权处分中善意的认定
【裁判要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审判中有三个重要环节,一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受侵害的第三人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下的原所有权人竞合时,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二是无权处分语境下善意取得的善意的认定;三是善意取得构成时原所有人权利救济问题。应当依照特殊规范优于一般规范原则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的性质,在此基础上依照受让人有无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在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情形下,依照侵权规范对原所有人进行救济。
【案号】一审:(2017)京0115民初14043号;二审:(2018)京02民终3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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