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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18号

更新时间:2019-03-30   浏览次数:3456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文章摘要:

【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1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依据该法律规定,甄淑环承包的土地与李会芳承包的土地互换仅需要向发包方太平村委会备案,并未要求发包方太平村委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甄淑环与李会芳互换土地虽未经太平村委会备案,但并不导致双方互换行为无效。

文章摘要2:

【案号】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七民终字第135号
【裁判摘要】原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确认了上诉人甄淑环第一轮家庭承包的2.85亩菜地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与被上诉人李会芳进行互换的事实,并依此判决驳回甄淑环的诉请,符合本案实情,未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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