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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种类

更新时间:2020-01-30   浏览次数:9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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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土地 回目录

    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城郊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物权法“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1.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提示】不是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①依据《土地改革法》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以及实施“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②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农村和城市郊区中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但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③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违未被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④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了土改时已经分配给农民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外,属于国家所有。

    ⑤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⑥“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推给农民集体的,归国家所有。

    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的集体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

    ⑧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用的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⑨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回目录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 回目录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以及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由于村队合并、土地开发、国家开发、国家征地、行政区划变动、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当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主张权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5.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在“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以及“六十条”公布后依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6.村办企事业单位在“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以及“六十条”公布后依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7.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8.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9.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回目录

    一、主要有3种形式:

    1.村民小组;

    2.村农民集体;

    3.乡(镇)农民集体。

    二、权属和经营管理权(物权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4.供销合作社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依据来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6.28):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人民政府发给推所有证,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B.《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1961.6.15):确立了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乡(镇)、村、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从法律上确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②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乡镇集体、村集体、村小组集体)签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土地管理法》(2109修正)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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