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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6-15   浏览次数:27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2006]执他字第20号,2006年11月13日)
【摘要】广州银达担保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取得广州科源中小企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拥有的鲁北化工100万股、澳柯玛100万股、江泉实业42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涉案股权),是基于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相同。该涉案股权的过户,是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广州中院对涉案股权的执行,不同于法院执行程序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社会法人股的变现,鉴于本案中广州中院对涉案股权办理过户手续,不具有我院(2001)28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理解有误。请你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好解释工作,以便涉案股权得到及时执行。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2006)执他字第20号,2006年11月1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银达担保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取得广州科源中小企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拥有的鲁北化工100万股、澳柯玛100万股、江泉实业42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涉案股权),是基于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相同。该涉案股权的过户,是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广州中院对涉案股权的执行,不同于法院执行程序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社会法人股的变现,鉴于本案中广州中院对涉案股权办理过户手续,不具有我院(2001)28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理解有误。请你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好解释工作,以便涉案股权得到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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